(技术学院学发〔20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 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 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内未 受到任何违纪处分,评选学年之前若受违纪处分已解除;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强健体魄,热爱生活,评选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 低于80分;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必修(必选)课无 不及格,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评 选学年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与素质评价积分排名均位于同级同专业 前10%(含10%)。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评价积分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 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 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通过专家鉴定(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名
额指标确定。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成立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 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 人员、专家学者和师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 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2.各二级院部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本院部学生申报,并在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的基础上, 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评,初评名单需通过多种形式在本院部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3.学校评审委员会通过组织材料评审、公开答辩等环节,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 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要求向上级推荐报送。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领导下,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和下拨的名额组织进行国家奖 学金评选、荣誉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院部负责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如在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生获奖 资格,并视情节予以违纪处理,其他参与师生按学校规定予以行 政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云体育网页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技术学院学发〔2019〕7号) 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涉及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部分由基础教学部负责解释。